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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介紹
安徽省模具行業協會章程
安徽省模具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模具行業協會(簡稱安徽模協)英文譯名為ANHUI DIE & MOULD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縮寫AHDM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模具行業及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研究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模具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及會員的利益。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政府委托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訴求,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配合有關部門宣傳、貫徹模具產品的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推進企業的標準化工作,不斷提高模具行業的標準化、專業化、信息化、商品化水平;
(三)收集、整理、編輯、出版模具方面的技術資料、會刊,建設安徽模具行業公共服務平臺,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模具行業發展的技術信息;
(四)協助企業做好模具先進技術、設備的引進及消化吸收,加速進口模具和制模設備的國產化工作;
(五)組織模具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外出考察學習,開展行業內人才交流活動,不斷提高模具企業職工素質;
(六)參加與行業相關的法規、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訂,參加涉及本行業的政府重大決策聽證會、論證會、咨詢會等,宣傳和貫徹實施行業發展規劃;
(七)推進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規約,規范會員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市場秩序;
(八)溝通與國內外對口單位的聯系,組織會員單位參加或舉辦與模具行業相關的展覽會;
(九)協助企業解讀產業政策及項目申請,行業規劃制定,模具企業信息化推廣;
(十)根據需要創辦有利于協會工作和行業發展的服務實體。
(十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模具工業協會委托的任務,開展相關工作和有益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
凡模具企業以及模具產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具備第九條所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團體會員須是模具企業和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個人會員應是模具行業有較豐富經驗、熱心行業工作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及科研院校的教師。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其中個人會員申請表簽字,團體會員申請表加蓋公章。申請團體會員另附帶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二)經理事會擴大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牌),年終理事大會授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團體的各種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批評與建議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六)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信息資料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及時向協會提供模具生產、管理、技術和市場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和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并協助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及時反映情況和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理事單位如有法人變更等情況,應提交書面證明。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以模具企業的代表為主體。理事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審議和部署秘書處的工作。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聘請協會顧問和名譽會長;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社會公益事業、關系支持協會工作,同時兼顧行業和地域的代表性;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按民政部規定執行,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簽署日常文件,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推舉;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一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
(五)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監事會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捐贈、贊助;
(三)利息;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開展公關、培訓、診斷、咨詢等各項技術服務等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的會費標準、會費交納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開展評定、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本會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本會工作人員和特邀人員的報酬及差旅費:
本會所需辦公設備及用品的支出;
為執行本會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的支出;
資料、刊物的印刷和購買專業書籍的支出;
外事活動經費;
其他必需支出。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0日第六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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